拋棄繼承父母遺產 女兒逾6成

2013/03/07

遠高於男性的不到四成 律師提醒 兄弟「幫忙」姊妹代簽放棄繼承 恐吃官司

【聯合報/記者姜兆宇/台北報導】

3/8婦女節,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卻無法落實。

主計總處最新公布的台灣「性別圖像」指出,

民法雖明定兩性都有繼承財產的權利,但「法不入家門」,

女性常因傳統觀念作祟,拋棄繼承父母的遺產;

去年拋棄繼承者中,女性占了六成三,比男性高出一大截。

統計也顯示,這五年來,女性拋棄繼承者的比例,一直維持在六成以上,男性始終不到四成。

 

主計總處官員說,事實上,許多女性不只在父母過世時拋棄繼承;

父母在世時,收到的餽贈也不如兄弟;贈與稅申報的受贈者性別,

近五年來,女性受贈者占四成、男性則占六成。

 

律師謝承益說,民法「繼承篇」參考西方法制獨立人格、男女平等原則,

明定財產第一順位繼承權人「不分男女」,

所有「直系血親卑親屬」包括兒女、孫子、孫女等,都可以繼承財產。

 

謝承益說,法律論理上,女性一定有繼承權,無奈由男性繼承家產的風俗民情無法根絕;

不過,現今社會潮流下,女性繼承家產已經愈來愈多。

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衛航提醒,法律已經展現男女平權,

面對繼承時,女性可以更堅定些,但不一定要和兄弟撕破臉。

張衛航還說,現實生活中,經常有兒子在父母彌留時,

就把定存轉到自己名下戶頭,恐涉及「侵占」;

甚至也有兄弟「幫忙」姊妹代簽放棄繼承,恐怕會吃上「偽造文書」官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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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吳慧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